為進一步做好惠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等文件要求,惠州市環境局印發《惠州市燃氣鍋爐、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鍋爐煙氣排放管控,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關于深化工業鍋爐排放治理的相關要求,現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燃氣鍋爐、燃生物質成型燃料
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應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全市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自2024年1月1日前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或地方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全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三)現有燃氣鍋爐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本通告規定的,各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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